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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廿八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卅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第廿八條 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團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卅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本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於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於入會時,實收資本額貳億元(含)以上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參萬元整;實收資本額貳億元以下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於每年應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實收資本額貳億元(含)以上,每年應繳新台幣參萬元整;實收資本額貳億元以下,每年應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編具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書、員工待遇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在年度開始前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書,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理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